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黃進賢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 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五、聲請人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聲請人目前有無居住在 戶籍地?如無,聲請人現居住於何處?
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負責職務?聲請更生前 2年分別於何處打零工?負責職務?每月平均薪資為何?(應 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獎金及其他獎 金之金額),併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供薪 資切結書)。
七、請說明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各為何人?並提出其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 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各扶養義務人負擔聲 請人扶養費金額及比例?理由?又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 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 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1定有明文,請說 明聲請人之配偶是否每月有提供扶養費或生活費予聲請人?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九、請向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