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88號
PCDV,112,消債更,488,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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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康馨云(原名康純卿)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聲請人陳報之債 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4,59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為何(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又聲請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民間債 權人或附條件買賣之債務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 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 到院,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分期付價之買 賣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 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人數超過前項所陳報之8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 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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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