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王淑英(原名王妍芯)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02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而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共計43元×12人×10份=5,160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 即民國110年9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情形】,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數額, 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 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文件以為釋明。四、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9月迄今,聲請人收入款項 除工作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 社會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如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必須支出母親王黃○雲扶養費3,200元。請 說明:㈠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
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數額為何?請一併陳報其姓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 補助、年金、給付等?如有,請說明其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王黃○雲之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