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蔡綺婷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4+1)×51×20=5,40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本件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 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0巷0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 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自110年6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按照司法院網站內供當事人下載之書狀範例區內關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之書狀格式「網址:http://www.judic 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4.asp」,製作關 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提出到院。關於本件應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 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說明於110年6月15日起至112年6 月1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10年6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 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 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 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10年6月15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 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6月 15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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