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45號
PCDV,112,消債更,445,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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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張麗雅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 、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5 月2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具狀聲請更生,經於8 月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 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 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1 )×10×43=2,150。
二、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另請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 ,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三、聲請人稱目前於「財團法人中華臺灣基督教曠野協會」接待 輕度殘障出監兄弟及中風姊妹等語,是否領有工作所得?如 是,請陳報該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數額為何?月薪之計算方式 為何?
四、聲請人另稱收入來源以種野菜、採竹筍、養雞、打零工或擺 攤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僱主之姓名 、地址?打零工之時薪?打零工之月薪?
五、聲請人係於何處擺攤?擺攤之時段、每日工作時數?擺攤之 月營業額為何?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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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