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61號
PCDV,112,救,161,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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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陳盛隆
法定代理人 陳錫雄
代 理 人 郭振茂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 號: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5號),係聲請人勞工因職業 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 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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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