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54號
PCDV,112,建,54,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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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進宥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庭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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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宥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