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486號
PCDV,112,家補,48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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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郭雪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元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第一
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80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
,9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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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