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譚○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珠、譚○風、譚○宏、謝○彤四人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5,80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3,905,80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被繼承人吳粉南之遺產
編號 項目 價值(新台幣) 參考依據 1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綜合存款 1,329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2 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綜合存款 629元 3 瑞興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1,656,232元 4 瑞興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5,000,000元 5 瑞興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5,000,000元 6 板橋漢生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59,209元 總價 11,717,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