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265號
PCDV,112,家補,265,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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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陸雨辰

陸雨

陸雨田

翁倩慧
翁進曄
翁進展
翁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主張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陸雨文提起 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陸雨文就分割與被告共有 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主張



被代位人陸雨文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30,053【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4,150,265元×被代位 人陸雨文之應繼分1/5=8,194,1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370元,尚須 補繳770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楊志勇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附表:被繼承人陸葉菜所遺土地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數量 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永和區長堤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58,000元/每平方公尺 1/4 100.94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3,987,130元 2 永和區長堤段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58,000元/每平方公尺 1/4 4.13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163,135元 核算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持分之價額共為4,150,265元(計算式:3,987,130+163,135=4,15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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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