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胡○娟
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英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81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 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臺北市萬華區 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 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 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 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