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3號
異 議 人 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異議人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109年度司執字第22845
號),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查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22845號裁定(下 稱原裁定),該裁定於112年5月30日已送達於異議人,嗣異 議人於112年6月6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 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 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繼承人,並因繼 承財產受不法侵害。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 者,得為抗告,強制執行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異議之 期間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所謂「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尚須視聲明異議之內容,而區分為「執行名義 之執行程序終結」與「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終結」。若是以執 行名義不符要件為理由聲明異議,則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執行
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若是針對 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則應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 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又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 分或程序,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 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 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 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應駁回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務 人如對於拍賣公告之最低價額聲明異議,於拍賣完成發給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執行程序即為終結,不得再聲明異 議。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執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23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拍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進來所有坐落新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17 、2218、2219、7679、7680、7681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段000○000號附二、三、四樓、新北市○○區○○街00號 、16之1號、16之2號、16之3號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系爭執行事件於110年11月11日行第一次拍賣程序,因 無人應買而未拍定,嗣於111年3月10日行第二次拍賣程序時 ,由訴外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拍得上開系爭不 動產,本院於111年4月20日以新北院賢109司執宇字第22845 號函發給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爭不動產之權利 移轉證書,系爭不動產於111年6月7日解除債務人占有點交 予拍定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畢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情,此有不動產拍定筆錄、權利移轉證書及台灣金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 而本件異議人雖主張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因所有權受有 侵害聲明異議,然系爭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已因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而終結,則其執行程序 即告終結,異議人已無從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 ,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㈡至異議人主張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件執行 事件侵害其所有權乙節,為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執行法院 專司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故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就私權是否存在有所爭執,自應 提起民事訴訟以資確認,非執行法院所得審認,亦非強制執 行法第12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範疇,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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