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林峻生
相 對 人 趙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國外,去向不明以致無法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影本1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9日即已出境,並於103年 6月24日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迄無入境紀錄,亦查無國 外地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年度區間 之歷次入出境紀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8月10日領一字 第112512336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 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