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2年度,13號
PCDV,112,司監宣,13,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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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永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郭欵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郭欵特別代理人事件,屬家事 非訟事件,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3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選 任特別代理人後,該特別代理人日後需代為處理之事務如為 進行遺產分割事件,請提出:1.被繼承人郭欵遺產清冊(如 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房 屋稅稅籍證明書、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 件)。2.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3.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遺產稅 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件,且該遺產分割 協議需為受監護人郭欵之利益。上開通知函業已合法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亦未 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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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