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125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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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務 人 錦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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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邱冠榕
人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錦泰工程有限公
司登記址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另債務人邱冠
榕、李文漢之住所地均在桃園市○○區○○○街000號0○○○○○○○○)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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