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94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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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劉邦杰
債 務 人 林賢乾
鄭鴻彰
陳成龍
顏瑞斌
楊天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林賢乾之住所地
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債務人鄭鴻彰之住所
地係在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債務人陳成龍、顏瑞斌、
楊天鳳等三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下稱士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一之管轄法院即士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