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6027號
PCDV,112,司執,136027,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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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027號
債 權 人 羅姚雨晨
羅姚國強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敏慧
債 務 人 姚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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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台 東縣○○鄉○○村○○路0段000巷00弄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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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