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8324號
PCDV,112,司執,128324,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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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83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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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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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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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圓環之存款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大 同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復資料 在卷可憑,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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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