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9081號
PCDV,112,司執,119081,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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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9081號
債 權 人 林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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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新北市貢寮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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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