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黃惠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黃惠琳為傑仕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傑仕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傑仕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仕德 公司)業奉本院民國111年2月8日新北院賢民事柔111年度司 司字第51號函核准清算人就任在案,並於111年11月23日清 算完結,傑仕德公司並決議指定伊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伊並同意擔任傑仕德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爰聲請指定伊為傑仕德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傑仕德公司於112年8月17 日所為之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同意書、傑仕德公司帳冊清表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司字第37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 宗、111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黃惠琳為傑仕 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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