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康保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簡徐堅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56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康保呈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徐堅 ,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5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 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