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631號
PCDV,112,司催,631,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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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姚皓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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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