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
債 權 人 翔毅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明
債 務 人 裕貞紡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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