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156號
PCDV,112,司促,2715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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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宥妡林俐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宥妡林俐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0日止累計10,491
元正未給付,其中10,109元為消費款;382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71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09元 林宥妡林俐琦 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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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