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詹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詹淑娟於民國92年7月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1367元整。(二)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51元整。(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3136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
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
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7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67元 詹淑娟 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