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563號
PCDV,112,司促,26563,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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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瑞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瑞洲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9月15日止累計575,983元正未給付,其中558,184元為本
金;17,30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65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8184元 林瑞洲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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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