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金大澤
債 務 人 羅時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參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肆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