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王豐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伍佰參拾
陸元,及其中壹拾參萬零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