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202號
PCDV,112,司促,26202,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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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2號
債 權 人 吳昆山
債 務 人 利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佑




債 務 人 郭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肆萬捌
仟肆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督
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利崧營造有限
公司、郭守祥吳天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吳天佑戶籍
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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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