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201號
PCDV,112,司促,26201,202309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201號
債 權 人 吳昆山
債 務 人 協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敬翔
債 務 人 關正標



郭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協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