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123號
PCDV,112,司促,26123,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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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12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伍佰零
貳元,及其中(一)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貳萬柒
仟零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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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