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981號
PCDV,112,司促,2598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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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9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楚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1,2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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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