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975號
PCDV,112,司促,25975,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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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97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徐浩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陸拾捌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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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