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928號
PCDV,112,司促,25928,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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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92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陳佩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捌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壹仟貳佰貳拾玖
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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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