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3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沈燿樟(原名:沈永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壹萬伍仟
貳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壹拾
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二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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