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248號
PCDV,112,司促,25248,202309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債 務 人 許曜即登揚企業社






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二)壹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