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6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萬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肆佰玖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下同)
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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