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張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參萬壹仟
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
期第二個月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貳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