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王建龍即銓榮工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參佰貳
拾壹元,及其中(一)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陸拾玖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