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807號
PCDV,112,司促,24807,202309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珈弘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勇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零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珈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