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803號
PCDV,112,司促,24803,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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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羅怡虹
債 務 人 蘇陳麗月新偉麵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零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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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