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766號
PCDV,112,司促,24766,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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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胡采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采薇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30日,經由電
子授權驗證(申請來源IP:36.225.126.104)向債權人線上
申貸勞工紓困貸款額度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其還
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及身分驗證方
式等詳如借據(證一)。(二)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款項之
後,自112年2月28日起之本息均未還款,依放款借據第十一
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於經原告視為全部到
期後,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三)查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
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本件勞
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1份。(二)債務人戶籍謄本1份
。(三) 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1份。 (四) 小額貸款全部
查詢單1份。(五) 小額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轉催後債權結清
查詢單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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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