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359號
TCDM,94,附民,359,2005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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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袖芸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丙○○
      乙○○
被   告 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之一
法定代理人 熊仁桐
被   告 丁○○Tam,
           3室
      甲○○Sala,
           Baln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乙○○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四年度
易字第一二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鄧敏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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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