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89號
債 權 人 王重傑
債 務 人 陳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下同)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係約定債務人應於11
2年7月23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據此推知債務人自112年7
月24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範圍之利 息,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 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