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389號
PCDV,112,司促,24389,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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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89號
債 權 人 王重傑
債 務 人 陳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兩造間並未約定利息,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9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及其依據,該通知於民國112年9月8日送達債權人,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請
求逾主文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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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