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316號
PCDV,112,司促,2431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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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31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珩軒即洪順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洪珩育即洪順泰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儷文洪順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順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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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