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170號
PCDV,112,司促,24170,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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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17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于琳即陳誼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二)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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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