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7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鄭雅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
拾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