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153號
PCDV,112,司促,11153,202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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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林洛安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吳妮妮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 12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住所之三重力行路永福派出 所,依法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本件異議人於112年7月1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惟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 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次 修法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 命令不服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外,尚可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該條修正之立法理 由亦已敘明。故本件債務雖經債權人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 ,且系爭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異議而於民國11 2年6月16日確定,當應適用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後之民 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項而僅具執行力,無確定判決同一效 力,故如債務人既對系爭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 係存否不明確之情況,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債權人之確認判 決除去,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外,亦可隨時以債權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資救濟,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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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