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24號
PCDV,112,勞執,124,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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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阮氏姮
相 對 人 曾秀莉即新北市私立瑞昇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一、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二、勞方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並應分別按下列期日及金額,匯入勞方之原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1)民國112年6月12日,15萬元、(2)民國112年7月10日,15萬元、(3)民國112年8月10日,15萬元、(4)民國112年9月11日,5萬元。」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5月19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 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 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 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 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和解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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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